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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寧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 發布日期:2015-12-21 17:13:57

    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

            根據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關于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寧財資〔2014〕3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工作,現將《寧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寧德市財政局         寧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7月27日    

    抄送:各縣(市、區)財政局、東僑經濟開發區財政局。

    寧德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4年7月27日印發

     

     

     

     

     

     

     

     

    寧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保障國有資產交易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關于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寧財資[2014]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進入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簡稱進場交易)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動。

    第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范圍包括:

        (一)土地、房產出租;

        (二)單項年出租底價5萬元及以上、綜合資產年累計出租底價1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各類資產出租;

    (三)土地、房產(包含經批準向社會公開出售的公有住房)、車輛出售;

    (四)單項資產原值在5萬元及以上、批量資產原值在1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資產出售;

    (五)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進場交易的情形。

    第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處置、出租等審批手續。

    第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當采取符合國家規定的公開競價方式。資產公開招租底價采用資產評估方式或市場比較方式確定,資產出售交易底價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按交易類型和交易流程向市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資產交易委托等相關手續,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市產權交易中心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對合格的交易項目出具材料審核登記表。

    第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以及采用評估方式確定招租底價的交易項目,應在委托交易前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評估報告核準或備案手續。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評估機構應從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庫中隨機抽取。評估機構庫建立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可按資產類型選擇現有信譽良好、有資質的評估機構。

    第九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在收齊材料后擬定信息公告,經委托單位確認后,在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征集意向方。

    (一)信息公告中應披露交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承租(受讓)方資格條件、對資產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對承租(受讓)方提出資格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三)對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出租(出售)等交易事項,應同時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對于股權類資產交易事項,應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

    (四)市產權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公告信息審核制度,對擬公告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委托市產權交易中心發布交易信息的同時,應通過單位網站、公示欄和出租物業現場公示交易信息。

    異地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進入所在地公共資產交易機構交易的,同時要將交易信息在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告。

    第十一條  資產出租公告期不少于10日,實物資產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日,股權類資產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告發布后,不得隨意變動公告信息的主要內容和條件,不得撤回公告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對承租(受讓)方條件、掛牌價格等重要內容進行調整或撤銷公告信息的,應當經資產出租(出售)審批部門批準,并由市產權交易中心在原信息發布載體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限應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資產出租或出售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確認的資產招租底價或經備案或核準的資產出售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資產招租底價或資產出售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重新確定掛牌價格;如擬確定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招租底價或資產出售評估結果的90%,應當取得資產出租(出售)審批部門的書面批準。

    第十四條  公告期間,市產權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對意向方的承租(受讓)意向進行登記,并組織意向方察看實物資產或出租現場;意向方報名截止后,市產權交易中心要及時將意向方資格審核意見征詢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要指定機構或人員配合市產權交易中心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信息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可以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信息公告中未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十六條  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由市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由市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意向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市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依法簽訂資產租賃或出售合同以及其他需簽署的交易文件。

    第十八條  進場交易發生的交易保證金、拍賣保證金等由市產權交易中心統一收付。交易價款的資金解繳,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預算管理的規定,由市產權交易中心或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收到款項后的3個工作日內繳入市級財政專戶或金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  資產出售交易完成后,市產權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交割通知書和交易憑證;資產出租交易完成后,市產權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向承租方出具成交確認書,同時,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條  交易中涉及的服務費用,按福建省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鑒證收費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08〕259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委托交易資產管理,防止拆卸、保管、運輸過程操作不慎或者因其他因素造成資產損毀,導致委托交易資產數量、型號與實際交接情況不符,避免出現違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出租(出售)批復文件是實施進場交易的依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向市產權交易中心提供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不得使用內部簽報或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替代批復文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則和相關規定組織交易,加強自律管理,規范交易行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保證交易活動規范進行。

    (一)按照《關于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和本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交易管理系統,制定交易服務承諾、具體競價規則和相關規范文本,并報市財政局等部門備案。

    (二)按照規定和承諾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及時發布交易信息、組織資產交易、出具交易憑證、撥付交易資金,對市直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三)向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時反饋資產交易進展情況和交易結果,建立交易檔案,定期按規定程序將成交的數量、價值、合同書復印件等資料匯總報送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每年年底形成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場交易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的交易流程進場交易。市直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行為的監管,適時進行檢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市財政局匯總、報送所屬單位的資產出售和出租審批備案資料和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由市產權交易中心參照市屬企業中介機構選聘的有關規定制定選擇拍賣機構的流程,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交易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應當回避未回避的;

    (二)違法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披露應承擔保密義務的資料或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或承諾的程序、時限組織交易的;

    (四)違規組織交易,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規定,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動終止。

    第二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寧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進場交易流程。 

            2、寧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進場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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